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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电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莆院学〔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6-24 16:46:32】【阅读次】

BB电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六厅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21]4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制定,工作检查、评价、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督促学生还款确认手续的办理等;

4.按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5.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等);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1.适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感恩教育活动;

2.采集本院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和省有政策规定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借款学生和其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申请贷款的贷款人辖区内;

3.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4.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5.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第十条 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再申请我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还贷期限不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5年为还本宽限期,本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经银行审核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罚息由贷款学生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学生在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书由学院汇总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每年都须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学生贷款在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学生信息后由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用于缴纳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年剩余贷款由学校财务直接划入贷款学生账户。


第六章  贷款贴息、风险防范与补偿

第十七条 考入我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其贷款贴息由省、市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学校将建立本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建立借款学生信息档案,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的1%风险补偿金。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BB电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莆院学〔2015〕1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BB电子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BB电子温暖助学成长计划实施办法(修订)》莆院学〔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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